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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可以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基本案情:

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偿还给王某借款60多万元及利息,张某在没有偿还借款给王某的情况下将其房屋赠与给了其儿子谢某。该赠与行为经诉讼被法院撤销,但因谢某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早以受曾房屋为谢某的配偶周某的贷款行为提供了抵押担保。后因周某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受赠房屋被法院拍卖后抵偿周某欠银行的债务。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王某起诉要求谢某代位偿还张某欠王某的借款。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第三人谢某代位偿还张某欠王某的借款37万余元。因本案周某作为贷款人,在银行贷款,谢某以受赠房屋为周某的贷款行为提供抵押担保。虽然被告周某和第三人谢某是夫妻关系,但是周某贷款是其个人债务,谢某用其当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为周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导致房屋被司法拍卖清偿了周某欠银行的债务后,周某负有向谢某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谢某对周某享有债权。王某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周某代谢某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债权人为王某,债务人为张某,次债务人为谢某,在(2018)渝0117民初****号案件中,债权人王某已行使了债权人代位权。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是代位行使次债务人谢某的债权。法院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权效力的扩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债权的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理论,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相对人,此处“债务人”不宜作扩大理解为“次债务人”。且各类连环债务中,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代位权的越级行使,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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