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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债权债务

遛狗不栓绳,致人损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导语 ]

前有南京张某遛狗不拴绳致路人10级伤残,后有无绳遛狗的徽州宴老板娘当众叫嚣“狗比人值钱”,如今又有河南安阳恶犬咬人气哭女记者、四川女子以命控诉“遛狗不拴绳”。无绳遛狗乱象愈演愈烈。城市中屡见不鲜的无绳遛狗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更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和潜在的社会问题。“我家狗狗很乖不会咬人”似乎成为了每一个不拴绳遛狗的狗主人的招牌托辞。面对遛狗不拴绳现象,我们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无绳遛狗是否违法?被狗咬伤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在被狗惊吓的情形下是否有权请求赔偿?以下小编将对此类问题进行解答。

[ 内容摘要 ]

无绳遛狗问题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和潜在的社会问题。本文将从无绳遛狗现状及现有的法律依据入手,具体回答无绳遛狗是否违法、被狗咬伤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以及在被狗惊吓的情形下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等法律问题。

[ 内容 ]

一、无绳遛狗现状

尽管法律明文禁止,但无绳遛狗现象依然在城市里随处可见,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无绳遛狗问题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的困境。一些小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装了专门识别违规遛狗行为的摄像头,但是对于绝大部分地区而言,无绳遛狗行为无法被及时发现且证据难以及时固定,导致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处罚和整治时面临着巨大障碍。二是狗主人文明养宠的自觉性不高。一些狗主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养的狗很温顺,而且自己从来没有因无绳遛狗受到过处罚。另外一些狗主人则认为给狗拴绳会让狗觉得不舒服,不想用铁链束缚住自己的爱犬。然而爱狗之心不应该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基础之上,更不能因此而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二、无绳遛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过去无绳遛狗问题主要依据各地方的规范和指引进行规制,例如《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如今,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又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意味着无绳遛狗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还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遛狗不拴绳导致宠物扑嗅他人、向他人狂吠从而给对方造成惊吓或破坏对方生活安宁的,均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此外,《民法典》第286条、第287条赋予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饲养动物行为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还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责任。

 

三、无绳遛狗致人被咬的情形中应如何追究遛狗人责任?

当遛狗不拴绳将人咬伤的情形发生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表明,狗主人在遛狗时,无论有没有拴绳,只要狗咬伤了路人,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路人故意挑逗狗导致被狗咬伤,说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那么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则进一步对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侵权作出了特别规定,该规定指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条规定相较于《民法典》第1245条而言,加重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即使路人故意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

四、无绳遛狗使他人受到惊吓的情形中应如何追究遛狗人责任?

如果狗没有咬人,而是使他人受到惊吓继而产生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继续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要求遛狗人承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呢?此类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例如成都哈士奇吓倒路人,致使路人摔成十级伤残;泉州金毛犬狂扑吓倒70旬高龄老太。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路人仍然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要求遛狗人承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24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中必须是致害动物直接与受害人接触进而攻击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因此,只要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基于该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而造成的加害行为,都要由该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且饲养动物作为一种潜在的危险源,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管控。狗主人未拴狗绳,致使狗不在其控制之下,从而惊吓到路人、造成损害,其自身存在过错。故,无绳遛狗使他人受到惊吓而致损害的情形中,被侵权人亦有权要求遛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小结

遛狗拴绳是每一个养狗公民都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但个人的自由绝不应当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狗不具有和人一般的理智与判断能力,其在公共场所的出现本身就会对不特定公众造成潜在的危险,而狗主人作为这一危险源的控制者有义务对狗进行管理。狗可以不懂事,但人必须明事理。养狗,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遛狗拴狗绳、及时清理狗狗粪便等。而其他公民在面临无绳遛狗所引发的侵害时,也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固定证据,以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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