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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债权债务

使用配偶的银行卡接收和偿还借款,法院可以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尧小燕,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湘,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理春,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再审申请人尧小燕因与被申请人杨湘、杨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尧小燕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借款事实的证据是复印件。杨理春于2014年出具的三张借条或收条是复印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二审判决依据该复印件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我向杨湘偿还362400元违法。杨湘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向杨理春支付了155400元,故杨湘主张借款数额为365000元不成立。3.二审判决我向杨湘承担清偿责任错误。(1)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借款不知情。(2)杨理春已经清偿了债务。杨理春通过我的银行帐户向杨湘或其丈夫张旭东支付了1029750元,足以还清杨湘所主张的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湘举示了杨理春于2017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原件,结合其举示的2014年的银行转账记录,即便银行转账数额少于借条上记载金额,但杨湘称另有一部分现金,在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杨理春于2017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认定涉案借款事实及其金额并无不当。

杨理春于2017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上虽然没有尧小燕的签名,但出借款部分转入尧小燕的银行帐户,且由尧小燕的银行帐户归还部分借款,虽然尧小燕抗辩其银行卡由杨理春使用,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对借款不知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借款用于杨理春与尧小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尧小燕对此债务需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虽然尧小燕能够证明通过其银行帐户向杨湘或其丈夫张旭东转账的金额远远大于本案借款数额,但杨理春出具借条的时间与此银行转账时间间隔较长,且杨湘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其他经济往来,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尚未被清偿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尧小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敖宇波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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