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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邹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邹,某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了《商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物业合同约定由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邹某所使用的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商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综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38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自然季度缴纳一次,每季度末缴纳下一季度的综合物业管理费;同时,邹某应于签订物业合同时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物业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邹某以其经营亏损为由拖欠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3592.08元、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及电费人民币5434.68元。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邹某支付综合物业管理费、质量保证金及电费未果,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支付综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3592.08元及违约金、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约金、电费人民币5434.68元。庭审中,邹某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广告宣传不到位,商场冬季温度为17度,温度过低,达不到正规商场标准,影响邹某经营客流,邹某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再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
重庆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邹某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了《商铺物业服务合同》,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邹某所租赁的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综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38元/月/平方米,邹某拖欠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3592.08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邹某应当向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通过广告、传单等作出了一些商业推广和广告宣传,针对邹某经营的店面也通过微信方式等单独作出了宣传。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违约。故法院对邹某提出的降低综合物业费标准的要求不予支持。审判期间,邹某缴清了拖欠的电费。
法院判决:
2017年3月15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 )渝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邹某向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综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3592.08元及违约金、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约金。
管理建议:
1、 在提供物业管理期间,必须保留好足够的证据,对合同要求的义务,例如提供商业推广、广告宣传等,一定要对方签字确认,作为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
2、 对于拖欠费用的商户,书面告知限期履行缴费义务。书面告知必须保留证据,当面送达对方的,要求对方签字。邮寄送达必须保留邮寄单据等。
3、 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避免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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