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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离婚后,子女兴趣班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民申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对徐某某实际支出的抚养费金额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吕某某的实际收入,对吕某某的实际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作出了错误认定。2.原审法院片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在没有查明吕某某实际收入和负担能力,以及北京市幼儿园阶段孩子的实际教育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下,酌定吕某某应当向徐某某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明显过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吕某某向徐某某给付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女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徐某某要求吕某某负担吕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但徐某某提交的幼儿园交费收据存在多张连号情形,且部分交费收据所载交费期间与吕某女实际就读期间不符。另外,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某女的实际需要、吕某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女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徐某某主张该期间吕某某另有其他收入,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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