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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严重亏损,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曹某与范某1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范某2。婚后二人购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1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20日,范某1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曹某与范某1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由曹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某1占有三分之一份额。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曹某应占有房款1221958.84元,扣除范某1已支付曹某的332938.26元,范某1应再归还曹某889020.58元。

范某1未经曹某同意将其中的144万元用于炒股。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1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0000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1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法院判决:

判令范1给付曹88902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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