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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基本案情:
马某、赵某于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2月根据民俗习惯举行婚礼,于2021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13天马某外出打工,后赵某回娘家居住再未回马某家。双方婚后未生育。马某于2023年3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马某、赵某离婚。马某于2021年1月27日向赵某给付彩礼110000元,赵某回礼10000元。马某自认赵某陪嫁物1套沙发、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茶几、2个花瓶、1个衣柜、1个化妆柜尚在马某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可视为男方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马某基于与赵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赵某给付彩礼,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因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和睦的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导致离婚。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不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更是为了建立美满家庭,创造幸福生活。本案马某、赵某发生矛盾后解除婚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稳固的夫妻及家庭生活关系,故马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马某向赵某给付彩礼110000元,赵某回礼10000元,马某家中尚有陪嫁物品沙发、冰箱、洗衣机、茶几、花瓶、衣柜、化妆柜,,考虑到上述物品已在马某家中由马某占有使用,该部分物品归马某所有为宜,酌情从彩礼中扣减15000元。结合本案原、赵某提交的证据,彩礼的数额,双方已登记结婚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返还50%为宜,即赵某返还彩礼42500元。
法院判决:
赵某返还马某彩礼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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