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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约定按照房间确认所有权的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女)与被告杨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修建了农村房屋一幢,产权登记在被告杨某名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房产分割:合川区草街...住宅一幢,双方离婚后,房屋中第一层卧室一间、厨房卫生间、晒坝全部归女方所有;第一层进大门一间和楼上住宅以及其他地坝全部归男方所有。”2022年12月,原、被告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受阻,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有效。

 

法院经审理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亦无争议,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案涉房屋只办理了一个房屋产权证,属于一个基本单元,不能再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并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只能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

显然,原、被告在离婚时达成的 《离婚协议书》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违反了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诉讼请求不合法。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其订立虽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但不可随意约定,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将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

 

该案中,原被告虽对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条款均无异议,但该内容明显违反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庭审中,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一套房屋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建议双方以划分份额或以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支付补偿对价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原告仍坚持诉请,被告亦只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划分房屋所有权。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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