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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模板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12民特8**号

申请人:马某1,男,19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何某,女,1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代理人:马某2,男,1984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某2系何某之子。

申请人马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何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1称,何某患老年痴呆已经失忆、失语,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经诊断均诊断为脑血栓引起脑萎缩,导致失忆等,已经失去思维能力。为维护何某合法权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马某1为被申请人何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何某的代理人马某2称,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对认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对指定马某1为何某的监护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何某,女,1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何某与马某1系夫妻关系,马某2系二人之子。何某的父母均已去世。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何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于2021年12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何某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亲属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申请表、病案资料、结婚证、户口本、干部履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1作为被申请人何某的配偶,向本院申请认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何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何某的代理人马某2对指定马某1为何某的监护人无异议。本院指定马某1为何某的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马某1为何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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