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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合法有效,赠与人应当配合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基本案情:

2020109日,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2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原告王某1由第三人王某2抚养,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归第三人王某2所有。被告李某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日,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2办理离婚登记。2021224日,第三人王某2与被告李某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双方于202010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内购买的登记于被告李某名下的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赠予婚生子王某1,且为不可撤销的赠予,被告李某应当配合原告王某1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该补充协议为离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被告李某在上述补充协议上捺印。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2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已对案涉房屋赠予给原告王某1并由被告李某配合过户进行了约定,该房屋财产所有权的处理约定对被告和第三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被告李某负有至相关机构协助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王某1诉请被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归原告王某1所有;

二、被告李某协助原告王某1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某1名下。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还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涉及离婚法律关系当中,将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当中,被告李某认为在房屋过户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但该协议是离婚双方对财产赠与孩子的合意,被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变更或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人身关系属性,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因此,被告李某应当协助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案件索引:(2021)渝0113民初5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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