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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一方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唐某与杨某于2015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经法院判决准许唐某与杨某离婚。杨某在婚前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北路X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一直通过其在银行账户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金额为57536.78元。该房屋价值经评估意见为:“在2015年12月3日评估意见总价:40.69万元2018年11月评估意见总价:61.50万元。唐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唐某与杨某一致认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金额为57536.78元,唐某应分得的房屋增值部分为12890.24元[57536.78元÷(406900元+57536.78元)×(615000元-406900元)÷2=12890.24元]。故杨某应向唐某支付补偿款共计41658.63元(57536.78元÷2+12890.24元=41658.63元)。

案件索引:2019)渝05民终6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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