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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上班第一天在工作中猝死,公司赶紧参保,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王荣耀入职北京某城公司2019年5月15日,王荣耀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荣耀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荣耀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荣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头申请王荣耀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王荣耀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公司认为,2019年5月15日为王荣耀正式上岗日,其于5月15日当日为王荣耀办理社保增员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要求,社保中心依法应当支付王荣耀的工伤待遇。

社保中心认为,王荣耀去世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在前,公司为王荣耀办理社保增员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在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公司申请支付的内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未核定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王荣耀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王荣耀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社保中心认为公司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工伤发生的时间是社会保险的空窗期,我司在员工上岗日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社会机构应予核准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荣耀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因此,公司向社保中心提出核定支付王荣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王荣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参保,相关待遇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围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新发生的费用”范围。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行申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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