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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重庆五中院(2018)渝05民终983号
案件适用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某公司、何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亦约定,何某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故某公司要求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支付何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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