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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遇到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第一、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之一。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失业时无法领取的失业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据该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社会保险补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费范畴,司法权不能强行介入和干预,否则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会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因此,涉及补缴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应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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