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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接赖某微信联系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二人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进行交易。随后王某去至约定地点,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交付给赖某。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并从王某身上搜查出iphone牌手机1部,从赖某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6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0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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