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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该修正案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加强了对高空抛物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惩治高空抛物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该意见规定: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2.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根据报道: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因向楼下抛掷菜刀获刑6个月。
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第一天,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名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嫌疑人徐某以高空抛物罪获刑。江苏检察官方消息显示,2020年某日下午,徐某在溧阳市戴埠镇西街三楼家中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铁质菜刀,王某上前夺刀时,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发觉后随即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后未予理睬。在与王某持续争吵过程中,徐某又到厨房拿出另一把不锈钢菜刀,看到王某再次夺刀,徐某又将菜刀抛掷至楼下。该把菜刀掉落至地面,楼下的老年夫妇受到惊吓,请路人报警。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后,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以及案发当天的人流量等因素,于3月1日以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同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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