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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时是老年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年限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7时50分左右,董某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沿3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林线165公里+200米(大石桥市水源镇营创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74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魏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车辆损坏,形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另查明,2019年11月13日,原告董某魏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由原告赔偿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43万元,该款已由原告董某支付完毕。魏某的被扶养人有其子魏政辉,1974年11月26日出生,居住在大石桥市水源镇马家村,其子扶养义务人为2人。再查,2020年4月14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董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再查明,辽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

原告董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董某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原告董某与受害者相关近亲属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兑现,虽然该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被告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魏某死亡,其近亲属合理经济损失应以法律规定计算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1、丧葬费:34546.5元;2、死亡赔偿金:29701元/年×6年=178206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魏政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但鉴于死者魏某年龄较大,故本院酌情认定魏政的被扶养年限为5年,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398元×5年÷2人=5349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死者魏某死亡让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其子魏政辉又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综上,各项损失共计346247.5元。扣除110000元交强险剩余的23624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按责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为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而多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民事协商自愿处分权利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案件评析:

关于原审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是否妥当的问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但本案中,魏某作为抚养人,其死亡时已经74周岁,其本身便已符合作为被扶养人的条件,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来源,若仍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赔偿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认知。而除魏某外,魏政仍有一名抚养人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平安保险公司赔偿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

 

案件索引:2020辽08民终3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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