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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为各50%产权,分手后是否应当平分房产

       案件索引:(2021)鲁03民终3363

 

基本案情:

段某与曹某曾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2月结束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准备结婚,共同购买坐落于张店区西户的房产。购买价47万元。产权登记信息为:产权人为段某、曹某,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每人50%)。涉案房屋的购置款项来源。段某支付:首付款3.2万元、中介费、贷款服务费、契税等,偿还银行贷款,房屋内装饰装修、家电购置。曹某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涉案房屋现由曹某居住。银行贷款仍由段某负责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房产绝大部分由段某出资购买、装饰装修,可归段某所有。考虑到曹某也出过小部分资金,且系房屋按份共有人,段某应当给予其适当补偿。根据庭审中原曹某提供的购置涉案房产出资的证据,虽然房产登记中曹某占有50%份额,但其未按照该份额出资,因此不应当享有50%份额的房屋财产利益;结合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酌定段某适当补偿曹某4万元。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坐落于张店区西户的房产归段某个人所有,段某负责偿还案涉房产银行贷款;段某支付曹某补偿款4万元。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房屋处理。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定涉案房屋归段某所有,段某另行支付曹某部分购房补偿款的处理方式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是否构成赠与。房产登记系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的登记,其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权人内部产权分配协议的效力。对于共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内部的产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例如:借名买房中登记产权人及实际产权人之间的争议)。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为曹某与段某各占50%比例,但曹某并未提供双方已就该登记方式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曹某仅凭该登记方式即主张构成共有人内部赠与,属于对法律规定的混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曹某关于应按照各自50%产权进行处理的主张,与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均不符,亦不予支持。

3、从现已查明事实看,购买涉案房产的大部分费用由段某出资,并进行了装饰装修,一审判决在考虑到曹某进行过小部分出资,且系房屋共有人的情况,判决段某适当给予4万元购房补偿费用,数额恰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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