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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怎么分

导语 ]

结婚时,希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离婚时,房子、车子、孩子,无休止的争吵,多年婚姻残存一地鸡毛。当下很多夫妇结婚时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爱,会选择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姻破碎时,曾经浪漫的誓言成为分房撕破脸皮的根源。一方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之上加上对方名字,离婚时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应一人一半?对此,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看待该问题的。

[ 内容摘要 ]

当下很多夫妇结婚时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爱,会选择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姻破碎时,曾经浪漫的誓言成为分房撕破脸皮的根源。一方在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之上加上对方名字,离婚时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应一人一半?

[ 内容 ]

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有一些人会在结婚后将自己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的房屋加上对方的姓名,因为很多人认为只要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将来如果离婚,房屋就可以一人一半,此举通常亦被认为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保障。对此,我们分别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此时的财产分割的。

一、《民法典》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将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将该婚前购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是否意味着该婚前房屋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来说,结论是肯定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尊重双方的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方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此外,在共有财产分割时还会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就是说,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而变成双方共同共有的,分割时也并非是完全按照一人一半,因为在具体分割时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

 

二、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

让我们来看两则法院的案例:

几年前,乔、王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婚后,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产证上。多年后,双方的婚姻生活矛盾重重,乔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该三套房产虽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2012年5月,郑某婚前购买了位于杭州市的一套房,并于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矛盾重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双方各执己见。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判令由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

综上,对于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离婚时,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判令一人一半。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购买合同签订的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对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赠与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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