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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名义起诉后法院判决其支付,是否可以在承担了抚养费的情况下行使追偿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川民申1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

再审申请人向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二审判决认为向某与何某离婚所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不能免除向某抚养子女的义务,实际上是间接否定了该子女抚养协议的效力。二审法院认为向某的追偿实质上未能保障子女生活水平的提高的看法不当。(二)向某与何某离婚所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费分担的比例,协议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同意由其抚养子女,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基于向某在财产分割中作了让步,该协议没有损害子女的利益。向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何某提交意见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是向某依据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向何某追偿抚养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双方婚生女向女可以要求向某承担增加的抚养费。向女在2014年3月3日起诉时称随着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费随之增加,向女之母经济上没有能力独自承担抚养费,要求向某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判决向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向女抚养费700元至向女独立生活时止符合法律规定,向某依据抚养协议约定向何某追偿700元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均成

代理审判员  闫 涛

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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