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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父母一方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是否恢复原姓名应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

裁判要旨: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出生后,一旦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子女姓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父母一方单方面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及随其姓的权利,其行为确属不当。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影响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子女的姓名已经公安户籍登记确认并对外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子女的独立人格逐渐形成,心智日渐成熟,并逐步融入社会,姓名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随意改变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要求恢复子女姓名诉求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鲍某、吕某于2008年8月14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鲍某某由吕某抚养。双方均确认吕某于2009年冒用鲍某的签名,办理了将鲍某某更名为吕某某的手续,只是鲍某表示吕某的更名行为未征得其同意,而吕某称更名行为已征得鲍某的口头同意。另查明,吕某某出生于2004年11月9日,其自上学就使用“吕某某”这一姓名至今。吕某某到庭表示其自幼儿园开始就叫现在的名字,所有的学籍档案均用现名,目前其面临中考,如果改回原来的姓名,势必会给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可能还会影响其升学,且一旦改名也会影响其人际关系,其不希望别人问起其改名的原因,故其不同意鲍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吕某在更改吕某某的姓名时冒用了鲍某的签名,故吕某的行为侵害了鲍某对孩子的监护权及随其姓的权利,其行为确属不当。对于鲍某要求吕某恢复吕某某原姓名的诉请,吕某某的姓名问题首先是涉及吕某某自身的人格权利,涉及吕某某的人格尊严,涉及其身心健康成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吕某某的姓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充分考虑其自身意见。吕某某的姓名自2009年已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其心智发展、人格尊重与姓名密切相关,如随意改变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吕某某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5周岁,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足以达到对自己的姓名的认知和判断,其一审中明显表示希望继续使用目前的姓名。故一审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驳回鲍某的诉讼请求,裁量适当。


案件索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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