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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分手可以,给你花的钱还我!”

婚约彩礼系婚恋过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者定金,一般具有一次性和数额较大的特征;恋爱期间一般的消费及赠与则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维系并巩固双方感情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开销。那么,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案情速递】

胡某、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自当年12月起至次年9月止,胡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转账,总金额为84659元。自次年6月13日起至9月28日止,王某通过微信预订酒店供二人消费,支付费用3866元。次年9月29日,王某为胡某购买手机一部,金额为2298.40元,王某支付部分手机款后,尚欠1149.18元未支付。后双方分手,胡某要求王某返还转账金额84659元,王某拒绝,胡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约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与一定的财物,一般具有一次性和数额较大的特征。经查,胡某、王某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转账金额为300元以上的共计42次,转账总金额为84659元,其中转账金额为520元的共计12次。520元并非一般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520为“我爱你”的谐音,应认定具有赠与性质,胡某向王某转账高达42次,且数额不等,明显不符合彩礼一次性和数额较大的特征,胡某也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具有彩礼性质。且二人恋爱期间王某向胡某转款13000元,并为其购买手机,王某预定酒店支付3866元供二人消费。故胡某向王某支付款项应当视为二人恋爱期间一般的消费及赠与行为,一审法院对于胡某依据彩礼主张王某返还人民币8465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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