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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3月16日在某公司购买了“美好餐饮料理肠”1个,花费12元,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保质期6个月,此商品在被告销售给原告时已过保质期,不应上市销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某公司未尽到相应的食品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李某,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故李某要求某公司赔偿1000元并退还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退还李某货款12元;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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