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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合同纠纷

企业购买疫情防疫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裁判要旨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除消费者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因买卖合同等发生产品质量纠纷的,应适用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但消费者并非仅指自然人,企业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案外人冯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赵某、程某为微信好友。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冯某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了口罩10000个,并支付了货款36000元。2020年2月15日,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微信上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款。2020年2月18日,被告退还货款4000元。2020年2月29日,冯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批口罩外包装均是外文,无执行标准,无任何中文标示,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等生产信息。2020年3月25日,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对前述口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认为送检产品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口罩用于疫情期间这一特殊时期的防护措施,欲用于企业复工复产使用,而口罩并非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属于最终消费品,应认定该公司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程某等人在销售时明确承诺口罩系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口罩且多次发送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照片,但实际提供的产品无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无任何生产执行标准,不管从外观上还是实际检测结果上均远远达不到一次性口罩的质量要求。由此可以认定,程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赵某、程某退还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额及鉴定费。程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由程某、赵某在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000元、赔偿款36000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73500元;若程某、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民事判决内容执行。


法官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仅限于个人,而且《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该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包括单位。本案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口罩用于疫情期间这一特殊时期的防护措施,欲用于企业复工复产使用,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能看出是用于给工人使用,口罩并非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应属于最终消费品,故应当认定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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