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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2019年1月是黄某婚礼,黄某为了纪念一生中重要的日子,黄某于2018年12月8日与江津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为黄某提供婚庆服务,婚礼当天,黄某的婚礼如期进行。事后,被告仅向黄某交付了两段视频资料,未能交付化妆、迎亲、车队、送亲、外景等婚庆视频资料。婚庆视频资料对黄某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亦具有巨大的情感价值,被告的行为给黄某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害。黄某与婚庆公司协商未果,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婚庆服务费6800元和赔偿损失3000元。
江津某婚庆公司辩称,按照婚庆合同,江津某婚庆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婚庆服务项目并且在摄影过程中也提供了主要的摄影工作,因为卡的原因仅仅遗失了一些小片段。合同中第八条也对相关情形进行了约定,黄某也享受了婚礼的服务,对于黄某要求全额赔付并要求精神赔偿的诉求,江津某婚庆公司请求予以驳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黄某和江津某婚庆公司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江津某婚庆公司因过错将部分婚礼视频丢失,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侵害了黄某拥有、使用特定纪念物品的权利。江津某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公司,将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部分婚礼视频丢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该婚礼视频对黄某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具有唯一性、永久性、不可弥补性,该婚礼视频的丢失,造成黄某终生遗憾,对黄某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失。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江津某婚庆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能力,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向黄某赔偿损失3000元。江津某婚庆公司为黄某提供了化妆、舞台装饰、司仪、彩花车装饰、摄像等服务,黄某要求江津某婚庆公司返还婚庆服务费用68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江津某婚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黄某损失3000元;
附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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