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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外卖人员与外卖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日,李某与锐速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到李清华为锐速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期限12个月,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李某2017年9月、10月、11月的报酬分别为521.5元、1952.5元、1432.58元,由太昌公司通过龚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李某。

同时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太昌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锐速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长寿区经营“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乙方有义务履行甲方发布的《蜂鸟配送操作规范》、《配送代理商配送服务规范》以及实时的最新规范和考核;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员工在送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第三人或乙方及其员工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价格按6.2元/单结算,若饿了么配送市场大环境、总部费用政策的变动影响了甲方既有利益,甲方有权变动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根据饿了么官方规定,为确保乙方员工工资准时到账,保障甲方配送质量和数据,稳定双方合作基础,从2017年10月起,乙方员工工资由甲方每月25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须延期相应时间)通过银行代发模式直接代发,除去工资外,乙方剩余管理、利润等部分由甲方转账至乙方账户等内容。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确系在被告授权第三人经营的“饿了么”重庆市长寿区范围内从事送餐工作,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李某的陈述,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陆平台点击上下班,并通过该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但李某主要工作为送餐服务,无需到被告办公场所上下班;对李某等骑手安全教育、服务态度标准等要求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李某自带交通工具,被告按单支付提成给李某,送餐任务可由李某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报酬根据送餐数量的多少确定。可见,李某和太昌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案件索引:(2018)渝0115民初2128号


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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