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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设立个体工商户,不影响送餐人员与外卖平台之间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到某企业管理公司淮安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的工作按照早班6:30-9:00、午班11:00-13:00、晚班17:00-21:00、夜班21:00-次日1:00进行排班,每天工作时间须达9小时。朱某上早班或22:00后不忙时开会并将视频发给管理人员,每月休息2-3天,不上班须向站点站长请假。朱某的工作报酬由某企业管理公司委托淮安恒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按月发放,朱某实际获得2019年10月份工资1696.64元、2019年11月份工资3368.6元、2019年12月份工资969.56元、2020年1月份工资35元。2019年12月16日下午,朱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于2020年1月7日出院。朱某受伤后未为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劳动。企业管理公司提交2019年10月19日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朱某委托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注册,以及朱某独立承包某企业管理公司配送服务业务,朱某不接受某企业管理公司任何管理等内容。2019年11月4日,涟水县朱码镇叁陆叁伍伍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某,经营场所为淮安市涟水县朱码产业园(集群登记)。对此,朱某主张上述协议均系某企业管理公司通过手机操作APP的方式签名,朱某没有实际签字,也不知晓协议的内容,上述工作室也没有实际经营。经查,上述两份协议中朱某的签名均系电子签章。

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朱某2019年10月15日到某企业管理公司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朱某按照某企业管理公司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该劳动内容系某企业管理公司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朱某平时的工作接受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某企业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劳动报酬,朱某在经济上依赖于某企业管理公司。从朱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来看,朱某亦向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原、朱某虽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但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原、朱某之间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法院确认原、朱某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朱某企业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首先,朱某2019年10月15日始到某企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并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站长安排或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故在人格上朱某某企业管理公司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其次,朱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站长安排,朱某参加的早班晨会或夜班22点后的晚会,并将会议视频发给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休息或者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向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站长申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在组织上朱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具有从属性;最后,某企业管理公司根据朱某工作的业绩按月委托第三人向其发放报酬,且某企业管理公司朱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朱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具有从属性。综上,可以认定朱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索引:2021)苏08民终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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