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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外卖配送人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外卖配送涉及点餐顾客、电商平台、餐饮企业,以及如本案中的餐饮企业外包团队等多方关系,在工伤认定判断劳动关系时,应从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工作证件、招用方式、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在这几个作为劳动关系判断依据形式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应从权利义务对等性和公平原则出发,进行实质性审查。



基本案情


明中贵在北碚区为乡村基北碚中山路店从事送餐业务。2018年8月26日,明中贵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左脚受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简称南岸区人社局)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明中贵系在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配送工作,其于2018年8月26日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何世贵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何世贵从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承包乡村基北碚胜利店、北碚新村店、北碚中山路店、北碚天生店的餐饮配送项目;与重庆市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乐公司)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约定博乐公司根据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确定的代发工资名单以及工资金额为其员工代发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中贵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对其与博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以及博乐公司向包括明中贵在内的外卖员代发工资银行明细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认为这不是“工资”而是外卖员送餐的“跑单费”,且提出其将乡村基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案外人何世贵,并不能否认外卖员送餐是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配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外卖员送餐的相应报酬等事实,明中贵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南岸区人社局作出明中贵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发展,从事餐饮外送工作的配送员群体日益壮大。特别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控,各项物资调配,群众生活所需均依靠物流配送。随着餐饮配送业务的增加,以餐饮配送员为主体的工伤案件成增长态势。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餐饮配送业务在工作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及时性,无法用工作时间基本衡定的考勤记录予以衡量;在工作地点上,配送目的地由顾客确定,沿途配送等因素也给配送路线合理性的考量带来一定难度;特别是劳动关系的判断上,餐饮配送业务涉及点餐顾客、电商平台、餐饮企业,以及如本案中的餐饮企业外包团队等多方关系,从表面看,配送员的工作似乎存在多头管理。这些因素,都给该行业的工伤认定以及法院工伤类案件的审判带来新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之规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对工资发放、工作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做出判断。而在本案中,这几个作为劳动关系判断依据的因素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有多个配送团队,配送团队的人员招用和劳动报酬支付均签订协议,分别予以外包,且外卖工作的突发性、临时性也使其无法用传统的考勤记录来体现用工管理,单纯以招用行为、劳动报酬支付和考勤记录等为依据,难以确定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以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实际“为谁工作,谁受益”为标准,以权利义务对等性为脉络,排除企业用形式上的管理外包规避其工伤保险责任的干扰项,厘清接单、送餐等工作安排及其管理、考核的最终归属,遵循公平原则,找出实际享有用工管理权并从中直接盈利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网络配送服务兴起,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传统劳动关系判断依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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