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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企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员工旷工1天扣3天工资,该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吗?
有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罚款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力。因此,旷工1天扣3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作为处理劳争议案件的依据。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首先,需要准确区分用工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不同属性。《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包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在内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要遵守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亦即,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依据除法律规定之外,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内容。与之对比的是,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权力,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私权利不可同日而语。不难看出,不论是在权力(利)属性、权力(利)依据、实施主体还是法律关系等方面二者之间都存在明显的实质区别,不可简单混为一谈。上述观点试图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以论证用人单位对员工所谓实施经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混淆了用工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不同属性,难以让人信服。
其次,需要准确理解“旷一扣三”的有关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旷一扣三”是否合法,主要是审查它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并不是说“旷一扣三”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依据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它仍然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具体而言,在劳动合同依据方面,既包括劳动合同有关劳动纪律和工资支付的约定,也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国家规定方面,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等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据此,一概简单地认为“旷一扣三”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克扣工资行为,可能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并不相符。
第三,需要准确把握“旷一扣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尺度。在合法性方面,一是注意审查“旷一扣三”是否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条款进行约定,或者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二是注意审查有关“旷一扣三”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注意审查“旷一扣三”之后的工资支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特别规定,比如最低工资规定等。在合理性方面,一是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在制定“旷一扣三”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对员工代表或者工会的合理性反对意见未能加以考虑;二是注意审查有关“旷一扣三”的规定是否综合考虑了工资水平、工资结构、计算基数、扣发标准、过错程度等因素,针对相较事假而言多扣除的2倍工资是否过于严苛、是否需要作出适当合理调整;三是注意审查每月扣除的总金额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比如一般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以及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关于罚款的标准,即扣款总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标准的20%为宜等。
综上,如何依法正确处理好劳动者劳动报酬获得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的冲突和平衡,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来说一直都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课题。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共生共存,即便对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也不能例外。针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过程中的有关“旷一扣三”等现象,不宜机械地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一概加以否定,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等角度加以谨慎审查,以防止因为简单、草率的裁判结果导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扭曲失衡,最终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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