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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重庆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遍性法律问题解答》(第二辑)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公司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27日,市司法局组织律师编制“助企抗疫·司法同行”——疫情引发涉企争议纠纷系列问答,对企业复工复产普遍性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专业解答,推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遍性法律问题解答》(第一辑),反响较好。现推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遍性法律问题解答》(第二辑),其中劳动用工方面21个(上篇11个、下篇10个),公司治理方面18个(上篇9个、下篇9个),共计39个法律问题。



劳动用工篇(上)



( 1 )

企业已通知录用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企业可以单方不予录用吗?

不建议企业以此为由单方不予录用。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向聘用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企业公信力角度,也不建议企业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待治愈后再到岗上班。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录用通知书》

(2)企业拒绝应聘人员上班的证据



( 2 )

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企业可以拒绝录用吗?

企业不得以应聘人员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企业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治疗病历

(2)企业拒绝应聘人员上班的通知书等证据



( 3 )

企业可否以疫情防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人社厅明确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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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

(2)双方协商的证据

(3)解除劳动合同证据

(4)告知工会等证据



( 4 )

职工在疫情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应结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不宜简单机械地以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重庆市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第一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通知职工遵守防范疫情证据

(2)职工拒绝遵守的证据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企业规章制度

(5)告知工会证据



( 5 )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否安排职工加班?

可以。但须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与工会协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加班。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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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工会或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的证据

(2)安排职工加班的证据



( 6 )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工资如何支付?

参照休息日处理。若在该3天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


法律政策依据



(1)《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工作安排的证据

(2)工资发放的证据等



( 7 )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否对职工采取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以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减少损失?

可以。但应当与职工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企业与职工协商的证据

(2)工作安排的证据

(3)工资发放的证据

(4)工会参与的证据

(5)缩短工作时间的证据等



( 8 )

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隔离期满仍在治疗的,在医疗期内依照病假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政策依据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


(4)《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劳动者病历

(2)被隔离证据

(3)工资支付凭证



( 9 )

企业已经录用的劳动者,在未到岗前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其到岗前的工资?

企业无须支付其到岗前的工资或病假工资。虽然企业已经录用劳动者,但因劳动者未上班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或病假工资支付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病历资料

(3)未用工的证据等



( 10 )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或职工延迟返岗期间,企业可否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可以。


法律政策依据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企业延迟复产的证据

(2)职工延迟复工证据

(3)协商及通知休假的证据



( 11 )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疫情所致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员工,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法律政策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延迟支付通知

(2)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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