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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含规模化种植和养殖户,下同)的拆迁补偿按以下意见实施:
一、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
(一)房屋补偿:按重置价格执行。
(二)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下同):
1.对生产性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2.对规模化种植(养殖)户,其搬迁损失费按附件规定标准计算。
(三)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其房屋权证面积给予100元/㎡的提前搬迁奖。
二、无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但具有立项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或建设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一)房屋补偿:参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1所列对应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的80%执行。
(二)搬迁损失费:
1.对生产性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2.对规模化种植(养殖)户,其搬迁损失费按附件规定标准计算。
(三)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给予50元/㎡的提前搬迁奖。
三、既无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也无立项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建设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钢砼结构100元/㎡、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80元/㎡、砖木结构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40元/㎡,简易结构20元/㎡标准给予拆工补助;拒不配合拆迁的,由有权部门查处后强制拆除。
四、其他
将农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或其他批准文件的,其搬迁损失费和搬迁奖励参照“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执行。
附件:合川区规模化种植和养殖业搬迁损失费标准
附件
合川区规模化种植和养殖业搬迁损失费标准 | ||||
种类 | 规模 | 搬迁损失费 标准 | 备注 | |
规模化种植 | ≥10亩 | 6000元/亩 | 按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 |
规模化 养殖 | 牛 | ≥10头 | 1000元/头 | 按实际需转场的畜禽数量计算。 |
猪 | ≥100头 | 100元/头 | ||
羊 | ≥1000只 | 40元/只 | ||
鹅 | ≥1000只 | 10元/只 | ||
鸡、鸭、兔 | ≥10000只 | 5元/只 | ||
水产品 | ≥5亩 | 6000元/亩 | 1.稻田养殖物不予补偿; 2.征地红线外确有影响的,被影响区参照红线内标准补偿。 |
注:种植(养殖)规模小于规定标准的,折半补偿。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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