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89650696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征地房屋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解释。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和发布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区财政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
区城乡建委负责征地统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核定和发布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
区公安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区监察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规划局负责征地统建安置房的规划选址。
区审计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监督。
区信访办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现场踏勘、实物清理、协议签订、补偿表册编制、安置房分配、被拆迁农房拆除、补偿资料收集等事务性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被拆迁农房权证注销和安置房办证工作;妥善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地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照《通知》附件1所列对应结构标准实施补偿。
第五条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以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地面、墙面和屋顶三项全部装修的,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两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一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地面装修指房屋地面使用瓷砖、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进行装修;墙面装修指房屋墙面使用护墙砖、墙纸或涂料进行装修;屋顶装修指房屋装修有吊顶或隔热层)。
第六条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因故未确权,或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经镇(街)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有证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元/平方米的拆工补助。
第八条 对已经实施补偿的房屋,由所在镇(街)负责拆除;其房地产权证由所在镇(街)负责收集,交区国土房管局予以注销。
有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拆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九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转非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安置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离婚等方式取得房屋,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第十一条 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安置房为高层的,增加2平方米);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安置方式实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具体以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混结构原房补偿价格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一)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可申请参照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购买安置房;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
(三)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增加购买一个自然间,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
(四)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增加购买30平方米的安置房。
(五)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其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以上部分,可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或申请以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与安置房户型就近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六)征地转非安置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含未与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合并安置住房人员),在全户转非安置时,可申请按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以综合造价优惠购买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但不计发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及超期过渡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自原房交付拆除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过渡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超期过渡费(含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十六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住房安置后,由所在镇(街)负责收集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资料,按房地产权籍管理规定到区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额=30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货币安置标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1.2倍执行。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额参照住房安置对象执行。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每人可申请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三)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增加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四)征地转非安置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含未与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合并安置住房人员),在全户转非安置时,可申请按30平方米/人×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标准享受货币安置款额,但不计发货币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每人20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人10000元。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可申请按上述标准的50%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上述标准的50%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三)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申请按上述标准的50%增加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享受货币安置面积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安置的农村居民,其被拆迁房屋按《通知》附件1所列对应结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后,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拆自建住房的,按应申请宅基地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调剂费,并按应申请宅基地人数给予3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第二十二条 搬家补助费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0元/户、4人户700元/户、5人以上(含5人)户800元/户计算补偿,计发两次;属货币安置、自拆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离婚等方式取得房屋,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不予安置住房,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和综合造价,按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转非安置人员,户口虽已分开,但他处无住房,且未安置过住房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cqh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渝ICP备2021004922号 粤公网安备 50011702500943号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13幢(文悦度假酒店B坐)13楼1-6号
手机:1338965069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