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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父亲委托担任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王某某并听取其陈述后,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可以不予逮捕,请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认罪态度好

针对本案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王某某供认不讳,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好。

2、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王某某符合该条规定,应当不予批捕。

3、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会妨害侦查,没有逮捕必要性。

根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王某某不会实施新的犯罪的,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不会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王某某完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随传随到。没有逮捕必要性。

4、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

王某某在犯案时年仅19周岁,初出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历不够。本次犯罪是初犯,在犯案后,王某某真诚悔过,有悔改表现。从本案涉案金额来看,辩护人了解到,王某某和邓某均供述诈骗总金额30余万,现王某某家属已经替王某某退赃16万多元,王某属替邓某退赃16万多元,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不予批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院对王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为盼。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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