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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媒体报道

重庆全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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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日,重庆市教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重庆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通知》明确,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兴趣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

《通知》指出,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有关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住宿费方面,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不得以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另行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重庆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委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中途休园、退园费用这样收取

《通知》同时明确了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幼儿入园后中途休园、退园等,伙食费按实收取。

此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执行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通知》要求,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文件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寄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办学形式

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

全日制

400

二级幼儿园

全日制

300

三级幼儿园

全日制

200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全日制

120

未提供午餐午睡

全日制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备    注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79号)规定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根据我市实际,今后确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的,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园舍租金、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六、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七、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八、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九、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规定,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

十、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十一、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其他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幼儿园应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办发〔2002136号)的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照市教委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二、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十三、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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