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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偿还网贷利息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那么对于施行前已经发生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溯及力呢?答案是当然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从本条规定来看,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芳年8月20日前的,及时当时借款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4%及以上的,现在借款还没有偿还完毕的,那么就不应当再执行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而众多网贷平台年利率至高在24%,那么对于网贷的人来说,即便和网贷平台约定了贷款利息为年利率24%,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应当以现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15.4%作为支付利息的标准。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亦规定:“(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将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的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众多网贷平台应该根据新的借款利率规定调整利息,否则将面临认定为高利贷的法律风险。若网贷平台没有下调偿还借款利息的标准,那么借款人可以要求网贷平台降低借款利率提出主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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