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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债权债务

反对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去年8月再婚,婚后双方及各自的子女都居住在刘某某的房屋内一起生活。但双方因个人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经常吵架、打架,并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纠纷。今年1月,刘某某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协商离婚问题时再次发生纠纷及打斗,王某某殴打刘某某致其受伤。刘某某遂于3月7日向区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开庭当天,区法院根据刘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诊断报告单,结合双方离婚诉讼案件资料,认定刘某某遭受到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王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王某某在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迁出刘某某位于南津街街道某小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该案中刘某某属于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置,为刘某某出具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等资料,有效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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