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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裁判要旨:
代收者明知是毒品而帮购毒者接收毒品快递包裹的,没有证据证明代收者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9时许,游某驾驶借用的长城皮卡车到合川区接董某某上车,经高速公路到达北碚区。在北碚团山堡××处,董某某将其手机微信中存有的XX号快递单照片让游某照相。该照片显示,该快递单的收件人为陈某,收件地点为北碚区中医院旁。董某某指使游某持该照片前往北碚区中医院附近的天天快递点收取XX号快递包裹,发现其包裹为中通快递,二人遂前往西南大学中通快递点。该中通快递点告知该包裹在北碚区加气站附近的中通快递点,二人遂前往加气站附近的中通快递点。游某在快递点办公室查找到以上快递包裹,在怀疑包裹里有毒品的情况下,在快递单上签名“陈某”领取快递包裹,当其携带包裹走到快递点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董某某在快递点外等候,后逃离现场。民警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12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5821.32克。经鉴定,抽检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均达70%以上。
法院观点:
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代为他人收取毒品甲基苯丙胺5821.3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游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是,根据指控事实,游某应当知道快递包裹藏有毒品而代他人接收,所涉毒品数量大,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罪名予以变更。游某关于毒品不是自己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游某运输毒品的证据不充分,游某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游某受他人指使代收毒品,酌情从轻处罚。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
被告人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游某明知董某某是从事毒品贩卖的人员,也知道董某某让他代收的包裹内是毒品。虽然游某和董某某案发当天共同去取包裹,但在游某在刚刚去到包裹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董某某逃离一直没有归案。本案只有游某自己的供述和辩解,而没有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印证,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游某与董某某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游某被当场抓获后,游某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毒品包裹的控制,毒品下一步去向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游某自己辩解是将包裹交付给董某某即可。到底游某和董某某是否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因此,本案只能认定游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案件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146号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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