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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16日印发的《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可以参照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标准的4倍进行掌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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