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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基本案情:
秦某系取得网约出租从业资格的个人,牌照为渝AXX**的汽车是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019年12月某日王某驾驶渝BXX**大型汽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与秦某驾驶的渝AX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后渝AXX**车辆因维修停运7天。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渝AXX**车辆是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秦某也是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属于合法从事运输活动。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客观事实,秦某因本次事故对车辆进行维修,期间必然产生停运损失。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对秦某车辆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某某公司作为渝BXX**车辆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秦某举示的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流水明细截图并不能证明其停运期间的平均收入情况,法院结合本市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情况以及车辆停运的时间,对秦某诉请的停运损失,酌情支持2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王某、某某公司赔偿秦某车辆停运期间损失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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