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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5-10-15

 

 (2000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批复》,已于200011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1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使用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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