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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参考案例:安装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可以要求拆除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拆除被告入户门处的摄像头,即360可视门铃;2.判令被告邵某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3000元;3.判令被告邵某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黄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黄某、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

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法院判决

被告邵某拆除其安装的可视门铃;

法理分析: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 ,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

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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