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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朱君莉,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苹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芮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200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理人:芮某,王某之母。
一审第三人: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芮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邓昌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宋述庆,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再审申请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芮某、王某及一审第三人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宋述庆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10万元是宋述庆出借给王某的学费,该款项是芮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事实认定错误。在学杂费仅3万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王某向宋述庆求借10万元巨款的可能性极低,该款项远远超出学费数额,芮某、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出借,芮某名下有足够的财产支持王某的学业。宋述庆和芮某具有租赁关系,案涉10万元为宋述庆与芮某之间的业务款项存在高度可能性。(二)案涉财产属于芮某所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占有即为所有是一项基本原则。案涉款项不属于保证金,账户也未特定化或设立其他质押,该账户权利人为芮某,款项应认定为芮某所有。(三)芮某、王某之间的争议属于另一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并不能阻却本案法院的执行。
王某提交书面意见称:王某是未成年人,因父亲去世、家里无钱为其交学费而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以致于在学校割腕,医院检查已认定其重度抑郁。叔叔宋述庆等亲戚朋友知道上述情况后,凑钱给王某上学和治疗。因芮某是王某唯一的监护人,所以把钱汇到了芮某账户内。上述事实有王某父亲的死亡证明、学校催费和医院就医等证据证明,这些钱自始至终都不是给芮某的,而是给王某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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