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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婚姻家庭

离婚,彩礼应当如何返还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那么男方给予礼金后,女方不同意结婚,送出去的彩礼又该如何要回呢?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5年,原告秦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伍某相识,同年腊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支付见面礼2万元。2016年底,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0万元,次日双方办了结婚酒席。后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期间被告感觉原告有不良习惯而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开始分居,不再来往,原告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彩礼的问题,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其次,关于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彩礼数额的问题,原告支付被告彩礼共计12万元,但被告方亦有给付陪嫁品,且被告的陪嫁物品现为原告占有,故其归原告所有为宜。考虑前述财产的处理情况,再结合原、被告双方交往时间及曾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被告给原告亦有回礼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7万元彩礼。

  本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的判决均无异议,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将7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我国对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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