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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不是工伤,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不能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8日,交职院与黄某(已达到退休年龄)签订《聘用合同》,交职院聘用黄某担任宿舍管理员。2022年2月12日上午9时左右,黄某骑电动三轮车上班,在经过校内途经食堂转弯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黄某摔倒受伤。2022年2月12日,黄某被送往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主要诊断:左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住院7天后出院,产生医疗费20129元、护理费945元。黄某目前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黄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

交职院辩称

我院与黄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其在我院处担任宿舍管理员工作,工作职责是管理学生宿舍的秩序,在上班途中驾驶三轮车因自身原因受伤,并非是在具体的工作场所和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所致,与从事劳务活动没有内在联系,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某在交职院校园内骑电动三轮车,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其摔倒受伤,因其无证据证明交职院路面存在瑕疵或存在管理上过失,且黄某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其请求交职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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