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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公报案例
(2019)苏05民终1033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周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玲妹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周某与张玲妹受伤。2018年7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张玲妹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2018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周某与张玲妹达成协议:张玲妹的医药费600元、误工费1900元,由周某承担;周某的医药费8000元,由张玲妹承担4800元,周某承担3200元,另张玲妹赔偿周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3800元。2018年10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2月2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苏吴江工初[2019]9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周某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2019年4月19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佳帆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71.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医药费23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仲裁委裁决佳帆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共计22028元。
佳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佳帆公司认为误工费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故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佳帆公司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法院判决维持佳帆公司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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