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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劳动工伤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重庆市律师协会

关于疫情防控的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序 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重庆市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工,产生了众多劳动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角度给予解答,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第一章 招聘与劳动合同订立

01



问: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问:用人单位已经送到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录用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应聘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

03



问:用人单位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虽然该通知系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但其本意即为维护非常时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04



问: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答:有。

法律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05



问: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必须遵守。

法律解析: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06



问: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继续履行。

法律解析: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07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08



问:对于外地来渝特别是疫区来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法律解析: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2020年1月30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从重点疫区来渝人员一律劝返,对从市外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观察14天。

09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不得返回用人单工作。

10



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除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婚假等带薪假。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11



问: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时间等要求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2



问: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答:需要。

法律解析:《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终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3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



问: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裁员吗?



答:可以,但不建议用人单位裁员。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17



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8



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



问: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

法律解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逾期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时与工资

20



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该3天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答:是休息日。

法律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并参照2015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将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及《国务院办公厅为庆祝1997香港回归》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均按照休息日处理的原则,该3天假期属于休息日。

21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2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答:可以。但须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突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延长加班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进行协商。

23



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4



问: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也不适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也与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工前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25



问:劳动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系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地区回渝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家自行隔离处于观察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作报酬的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支付。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26



问: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或者病假工资,建议按照就高原则先行支付,最终以政府相部门新出的规定为准进行调整。

法律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作报酬的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如果在被采隔离措施期间,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作报酬;隔离期满后仍处于医疗期的,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三种观点认为均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一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27



问: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法律解析: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的提供劳动的,在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8



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3天,未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综合计时周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无支付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在重庆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另一观点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也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措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劳动者享有该3天的工作报酬(工作报酬的标准按照下一条的解答处理)。

29



问: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支付工作报酬。

法律解析:虽然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与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规定延长春节假期均导致了劳动者工作时间缩短,但两者的性质不完全相同。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国务院有权规定职工的工作和休假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作出延期复工的规定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缩短工作时间。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办公厅依职权缩短工作时间系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无工资。但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所导致的缩短工作时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均有工资。关于工作报酬的标准,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没有约定的,按照复工延期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作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疫情防控期或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重庆市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国家有关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重庆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待遇。
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三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30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延期复工之后停工停产的,该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重庆市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法律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



问: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法律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及计算方式往往因劳动者不同而约定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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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这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无影响?



答:对于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但对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标准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因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减少将导致工资相应降低。

法律解析: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实质是缩短了劳动者在2020年1月、2月的工作时间。这对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在该两月中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对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及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基数的劳动者在该两月的工资收入有影响。犹如每年2月份的工作时间少于8月份的工作时间一样,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在该两月的工资收入通常相同,而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及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标准的劳动者,往往因2月份的工作时间短、工作量少、业绩更少等导致工资比8月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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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延期,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无影响?



答: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没有影响,与是否超过一个月没有关系。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为防止本次疫情扩散规定延期复工,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相关部门就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作报酬。


观点二:对于复工延期未超过一个月的,没有影响;超过一个月的,有影响。

法律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系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观点三:有影响,与是否超过一个月没有关系。

法律解析: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延期复工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防控疫情扩散的一种情形。如果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作报酬,这对患有疾病仅享有病假工资的劳动者不公平。因此,应当参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

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34



问:用人单位可否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期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减少工资支出?



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因防控疫情需要规定复工延期,因该复工延期期间有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带薪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既无相关法规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

35



问: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法律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重庆市禁止企业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36



问: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复工时间?



答:可以。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7



问: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

法律解析: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因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也不应顺延。

38



问:婚假、丧假、护理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法律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必须顺延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婚假、丧假、护理假往往以劳动者申请假期并获批准为休假前提。在本次春节假期延长或复工延长期间,劳动者请假的可能性极低。对于此前已经请假的劳动者,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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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除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劳动者外,可以拒绝。

法律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第五章 工伤与医疗

40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法律解析: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1



问: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例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42



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43



问: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44



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诊断为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但重庆市对于确诊患者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法律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实施综合保障,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第六章 劳动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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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调解仲裁开庭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6



问:推迟复工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法律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发布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

47



问:因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人员,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计算?



答:中止计算。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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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答:有义务。

法律解析:《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9



问: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在疫情流行的非常时期,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停工、停业的决定,该决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停工、停产决定,将可能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并加重的风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0



问: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风险。

法律解析: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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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防控疫情工作中渎职,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风险?



答:根据主体属性、实施的行为,导致后果,分别确定罪责。

法律解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根据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将可能分别构成下列罪名及刑事责任:一般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 滥用职权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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