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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范某诉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范某系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奥贝·学府一号小区某停车位的所有权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6日,范某与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前述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范某遂要求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该证明,但公司以“新能源汽车易引发自燃事故;破坏建筑物结构及外观,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没有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必须出具该证明”为由予以拒绝。范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重庆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遂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能源汽车属于“绿色产品”,其推广和使用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其重要。本案中,法院未简单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协助安装充电桩事项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是通过适用绿色原则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进行解释,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在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对于支持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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