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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秦秀亮律师 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房产纠纷

继承、赠与房屋、夫妻产权更名个税和契税免征规定

     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房屋交易涉及到的重要税种,纳税占比较高,继承房屋,赠与房屋,夫妻产权变更、加名到底怎么交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今天,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秦秀亮律师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归纳,且看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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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继承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如果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仍然需要征收契税;夫妻之间转让房屋产权,比如房产加名,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特别注意的是赠与房屋只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在免征契税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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