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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其中新当选的5名委员有拖欠物管费的现象。因此,新的业委会没有得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并被要求重新选举。近日,省高院公布了今年第一批示范性案例,其中,熊某等诉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晋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入选。
法院表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具有行政指导职能,依法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事项负有备案职责,但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自治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干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认定属于业主自治权范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查,并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行政备案登记职责。
业委会委员不交物管费
房管局要求重新换届选举
原告熊某等人是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2008年12月14日,在蜀都公证处的公证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及对三个文本投票表决,后以“人数、面积双过半”的结果表决通过了该三个文本,并选举出了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中原告熊某等人当选。此后,换届选举筹备组作出报告,对选举结果予以确认。
2009年1月2日,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武侯区房管局、晋阳街办申请备案及提交材料。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签署了“业主大会选出的委员中有5位委员不能提供缴纳的物管缴费凭据”的意见,晋阳街办在该表也签署了“情况属实,报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审查后未予备案。
2009年6月15日,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关于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部分业主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以小区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对小区新选出的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并要求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晋阳街办重新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原告熊某等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1、撤销《答复》中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不当行政行为;2、判令区房管局尽快备案;3、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元钱。
委员资格业主大会说了算
行政部门不能越权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诉讼中,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以选举产生的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有委员拖欠物业服务费而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为由,进而认定选举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但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该权利属业主大会享有,而非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据此认定有关人员是否具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资格。因此,区房管局、晋阳街办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另外,熊某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损失的存在或发生,因此对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武侯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的《答复》。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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