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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律所先进集体,最佳公益单位称号。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侵权纠纷;婚姻家... 详细>>
案例索引
张某和赵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张某进入某市某县事业单位,工作稳定,赵某则留在市区开办了一家小型干洗中心。2012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县城购置了婚房,婚后为了节省开支,赵某平时住在市区父母家,周末回县城与丈夫团聚。因为夫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少,为了方便生活,双方约定经济完全独立,互不干涉对方的财务状况。
2013年3月,赵某的干洗中心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拖欠了大批债务,期间,为了清偿债务,赵某向朋友李梅借款15000元,鉴于当时的经济状况,赵某将借款人写为丈夫张某,但张某对借款事宜一无所知。2013年12月,张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因为婚姻期间两人的财务独立,两人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各自负担。2014年2月,因赵某一直无法还钱,李梅将张某、赵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共同偿还欠款15000元。
法庭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虽然自己是借款人,但签名是赵某代签的,而且两人婚姻期间经济一直相对独立,并有离婚协议书为证,故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这笔欠款。赵某对张某的辩论意见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张某、赵某达成调解协议:1.5万元欠款,由张某负担5000元,赵某偿还剩余的10000元。
案例解析
没有书面约定,“AA”制夫妻债务要共担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间的财产所有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则推定为夫妻财产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方式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本文案例中,虽然张某、赵某婚后财务独立,按照“AA”制模式生活,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两人之间的婚后财产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既然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那么依照权利义务相等的概念,婚后夫妻两人因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也应当有两人共同负担,即便事后离婚,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像张某、赵某一样虽无书面约定但实际上财产“AA”制的夫妻,要注意防范法律上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因为财产上的相对独立,夫妻之间对对方的财务状况很难完全明了,一旦对方欠下无法偿还的债务,自己也可能成为追债的对象。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避免以后的纠纷,如果选择这种夫妻经济独立的相处模式,最好将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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